
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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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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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流程将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
的申赎模式进行,其申购、赎回流程与仅在深圳或上海交易所上市的非跨市场
ETF 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当日可竞价
卖出,T+1 日可以赎回;T 日赎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 日可用
于申购 ETF 份额;当日竞价买入的股票,当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额。如投资
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
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投资组合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
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如
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需持有深圳 A 股
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且该两
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金份
额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期内的
允许作为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
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
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
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八)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
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税负增加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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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
其他风险等。
(九)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
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和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
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基金为指数增强策略基金,本基金面临着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一是增强策略失效风险,基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选股,可能存在策略失
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二是被抢先交易降低基金投资收益风险,基金
因主动增强策略调整,指数定期调样等原因发生大幅调仓时,由于难以在一个
交易日内完成调整,可能出现股票调仓方向暴露,被其他投资者抢先建仓、抬
高股价,进而造成基金建仓成本升高、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
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三)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
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
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
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
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四)指数编制规则概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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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科创板证券、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
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
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
后 50%的证券;
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
前 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标的指数相关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六、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
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十五)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25 年 9 月 30 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
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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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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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数基金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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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投资基金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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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出的修订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及其不时
修订)
放式基金”,简称“ETF”
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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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资人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
证券公司
关业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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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
所规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等信息的文件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
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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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宽基指数的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一方面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以追求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另一方面采用量化模型调整投资组合力求超越标的指数表现
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证券的成本及相关
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
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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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
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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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叶才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叶才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干
部、基建财务处助理会计师、资金处助理会计师、财务部副处长、财务部资金
处副处长、财务部财会二处处长、财务部财会一处处长、财务部副经理,北方
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审计部
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并于 2007 年 8 月至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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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兼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8 年 6 月至 2011 年 5 月兼任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8 月兼任华能天成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
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
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 至 1997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
基金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 至 2001
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 年加入景顺集
团,现任高级董事总经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
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
公室)副处长, 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12 月兼任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长
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
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
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
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
“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
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
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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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
济学院及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
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
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
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
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
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
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现任景顺英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
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
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叶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同上。
赵代中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
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
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
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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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
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
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
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
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卫学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孝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员,北京
邮电大学信息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渠道销售经理。2008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
监。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
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
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
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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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
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郭琳,理学硕士。曾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金经理助理,自 2022 年 7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基金经
理。具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张晓南先生,经济学硕士,CFA,FRM。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
规划部高级产品设计师,兴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权益投资
部基金经理。2020 年 2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20 年 4 月起担任 ETF 与创新投资
部基金经理。具有 15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郭琳女士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序号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港股通数字经济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曾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序号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基金名称
兴银消费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红利低波动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消费电子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上海环交所碳中和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
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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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郭琳女士兼任以下基金的基金经理:
序号 基金名称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张晓南先生兼任以下基金的基金经理:
序号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国证港股通红利低波动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
景顺 长城纳斯达克 科技市值加权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QDII)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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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
无。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
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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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
经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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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人申购或赎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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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
款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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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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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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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
分开并独立核算。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
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
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
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
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
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
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
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
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
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
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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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
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
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
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
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
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
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
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
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
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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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规定;
上的空白或漏洞;
出发点;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
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
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
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
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
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
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
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
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
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
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
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
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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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
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
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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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5年6月
末,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0.6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104.58亿元,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1.41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
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
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
处,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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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
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5年9月30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840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8377.90亿元,基金份额合
计24568.03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高风险领域;
相互制衡;
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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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监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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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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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联系电话:0755-22664614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
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业清扬
司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姜名扬
司 联系电话:021-2037087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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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刘成
限公司 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
司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联系人:钟伟镇
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ht.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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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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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司 联系人:刘之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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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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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法人代表:何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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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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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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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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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张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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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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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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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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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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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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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范力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陆晓
司 电话:0512-6293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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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顾伟
限公司 联系人:郭逸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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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司 联系人:许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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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安岩岩
司 电话:021-2036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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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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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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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半幢 9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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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栋 22 楼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司 联系人: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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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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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苏望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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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安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联系人:VeraWang
司 电话:0755-2215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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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站 :
https://www.ubs.com/cn/sc/ubs-securities/about-us/company-i
nformation.html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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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15、16 层
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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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xzq.net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 联系人:程剑心
司 电话:010-68587075-6028
传真:0851-8-6850539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http://www.hczq.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郭川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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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 联系人:周婧雯
限公司 电话:021-23586423
传真:021-23586864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五号院 13 号北投投资大厦
B 座 14 层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强
司 联系人:吴孟媛
电话:010-64665088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
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联系人:陈芸
联系电话:0574-89265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廖文琳
联系电话:0755-2189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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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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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5】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
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受前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募集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基金销售机构。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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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股票进行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九)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
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十)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
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十二)认购开户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
手续。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
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
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
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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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1)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认购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 A 股账
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
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2)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
购的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应开立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3)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允许网下股票认
购的股票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需持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以下简称“上海 A 股账户”),且
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认购基
金份额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托管证券公司与上海 A 股
账户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4)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持有
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5) 已购买过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所持有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和申购
本基金。
(十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下表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
办理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
票认购时,可参照下表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佣金比率
M M≥100 万份 每笔 5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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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四)网上现金认购
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
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人可多次提出认购申请,认购一经受理不
可撤销,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
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 某投 资人 通 过发售 代理机构 采用 网上 现 金方式 认购本基 金 份额
数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 元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 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10.8 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认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800 元,其中认购佣金 800 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
的份额 10 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 100,010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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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下现金认购
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
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投
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
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
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
认购费率为 0.50%,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500,000×(1+0.50%)=502,500 元
认购费用=1.00×500,000×0.50%=2,500 元
又假设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了 55.8 元的利息,则利息折算的份额=
即,若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采用网下现金方式认购本基金 500,000 份,
则需缴纳认购金额 502,500 元,其中认购费用 2,500 元,并可获得利息折算的
份额 55 份,该投资人一共可获得 500,055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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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后,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认情况。
(十六)网下股票认购
基金管理人将就认购期内的允许作为网下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录予以公告
并不时调整。
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允许网下
股票认购的股票名单。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
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时收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
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
票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申报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
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
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 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长期停牌
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
的认购申报。
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
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股票的有效认购数量。L+1 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
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
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
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
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
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
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投资人的认购份额=Σ(第 i 只股票在 L 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 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 只股票,如投资人仅提交了 1 只股票
的申请,则 i=1。
(2)“第 i 只股票在 L 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 L 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 L 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
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 L 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
(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
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 T 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L 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L 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L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L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
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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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L 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
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L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
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L 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
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
的股票股数: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详
见届时相关公告。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上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
认购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
发生司法冻结或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
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十七)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
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八)募集期间的资金、股票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
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者
本人所有。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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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网下认购所募集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
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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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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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导致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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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 个工
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暂停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引、指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跟踪标的指数的增强策略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增强型
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需制定基
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提前公告。基金管理人需按照非上市的开
放式增强型指数基金调整相应的业务规则(包括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
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等)及其他涉及内容,基金变更的具体安排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增强型指数基金,则本
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或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增强型指数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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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
中禁止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
估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从
其规定,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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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 ETF 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在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申赎模式或其
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现采
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申赎模式方
式,故申购、赎回通过代理券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相关证券、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在次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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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司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本基金在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或限制基金当日最大申购份额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定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当日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
模进行控制,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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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响的情况下,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
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 日可以赎回;T 日赎
回得到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 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额;T 日竞价买入
的股票,当日可用于申购 ETF 份额;T 日竞价买入的 ETF 份额,当日可赎回,
T+1 日可竞价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 T+1 日之后及
时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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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T 日申购或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交
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增强投资组合中证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般在
补齐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后,进行相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与交收。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
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
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
投资人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
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
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
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券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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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
相关费用。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
行相关程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
和公告时间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
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
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
与组合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
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的沪市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
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沪市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的沪市证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指数增强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
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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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组合证券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人的申购、提
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
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沪市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
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该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
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证券,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证券必
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证券和沪市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人申购时持仓不足的深市证券。登记机构先用深市证券,
不足时差额部分用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标记的深市证券,在赎回时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
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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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
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
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
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内,基
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下同)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
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
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
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和交收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机
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
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i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的参考价格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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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基金份额×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
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
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比例计算公式发
生调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为准。
①适用情形:投资人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证券。登记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
替代的沪市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赎回现金替代保证
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除息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如果
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
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买入该部分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
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
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
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
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
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
理人将卖出该部分证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
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赎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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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
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果预先支付
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
支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和赎回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基金管理人将自 T 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
的原则依次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
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 日未完成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后被替代的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简称为 T+2 日)
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
交者。先后顺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
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确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
资者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
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
回投资人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
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 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
T 日后基金管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
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下同)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
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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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T+2 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
实际卖出收入(包括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
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
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
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
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
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
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人或申购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
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人或赎回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
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证券
从增强投资组合中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
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T 日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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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指数增强投资组合中的证券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
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
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
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 T-1 日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1 日现金差额=T -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
量与 T-1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
T-1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 -1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后,需按 T 日公告的 T-1 日现金差额进
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
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
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
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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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代码:
目标指数代码:
基金类型: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是否开放申购:
是否开放赎回: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
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
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
金份额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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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申 赎
申购现 赎回现 购 回
证券代 证券简 股票 现金替 金替代 金替代 替 替 挂牌市
码 称 数量 代标志 保证金 保证金 代 代 场
率 率 金 金
额 额
说明: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系统升级相应调整,
具体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清单模版为准,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
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
回清单编制或 IOPV 计算错误;
(6)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
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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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
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10)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7)、(9)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其他申购、赎回
投资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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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
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
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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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应当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且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
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集合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单个或多个投资人集
合其持有的组合或单个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
申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
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将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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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力求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通过主动
化投资管理,力争获取超越指数表现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
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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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一方面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以追求有效跟
踪标的指数,另一方面采用主动量化模型调整投资组合力求超越标的指数表现。
(1)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
指数化被动投资策略参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其权重,初步
构建投资组合,并按照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作出相应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5%。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
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
(2)量化增强策略
量化增强策略主要通过量化多因子长期稳定的风险溢价和适当的风险控
制措施生成主动投资组合,以期追求超越标的指数表现的业绩水平。
量化增强策略的投资流程主要为:在量化多因子研究基础上进行因子选择,
根据因子的轮动效应进行因子加权,根据多因子模型进行股票筛选并构建投资
组合。
量化增强策略从市场估值、盈利、质量、成长等多维度对企业进行数量化
抽象并进行评估,从而构建相应的因子库;根据因子的经济逻辑及基本面驱动
逻辑,对因子进行选择;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周期及因子自身的周期特性,适当
地动态调整因子权重,以期获得更好的风险调整后收益;根据因子的选择,对
股票进行因子打分排序,并构建量化增强投资组合。通过多因子组合构建的量
化增强策略可以既获取各个因子的长期风险溢价,又通过多因子组合的方式降
低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主要风险因子中性化,控制组合换手率和流动性风险的
考虑等方面,以确保在获得长期风险溢价的同时,组合的风险特征与投资目标
保持一致。
(3)主动选股策略
本基金利用基金管理人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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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其中重点考察企业的业务价值、估值水平、管理能力、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
策等要素。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
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
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
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
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
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基金管理人
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
其资本成本进行比较。基金管理人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
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
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基金管理人挑选收益
型股票,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
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
位调整的频率、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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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
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存托凭证投资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以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
进行投资。通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
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
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1)相对价值分析: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
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
换债券的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
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2)基本面研究: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
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
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3)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
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
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
算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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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
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
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
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
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
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
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
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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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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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
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
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
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
风险收益特征;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遵守以下交易限制: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的 30%;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股票执行,与股票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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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
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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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跟踪沪深 300 指数的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故沪深 300 指数适合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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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
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
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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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47,270,371.12 98.63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392,200.00 0.82
B 采矿业 2,300,666.00 4.82
C 制造业 19,816,724.15 41.48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841,152.00 1.76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287,145.00 0.6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76,514.00 2.2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2,061,737.00 4.32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1,863,852.00 24.8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232,330.00 2.5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 -
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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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872,320.15 83.47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199,732.00 0.42
B 采矿业 94,794.00 0.20
C 制造业 5,088,957.89 10.6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1,928.00 0.3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业 89,298.00 0.1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技术服务业 1,285,612.88 2.6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23,390.00 0.4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业 254,338.20 0.5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98,050.97 15.49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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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
股票代 资产净
序号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码 值比例
(%)
占基金资产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号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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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交易成本
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地方交通运输局、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等处罚。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
决策程序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进行了投资。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
告期内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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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无。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注: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成立不满半年,暂不列示业绩。
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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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的
建仓期为自 2025 年 5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
建仓期。基金合同生效日(2025 年 5 月 28 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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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经纪机
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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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
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
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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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
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
行估值;
(4)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
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
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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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4)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法进行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估值。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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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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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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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停营业时;
时;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约定予
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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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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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长率进行计算。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
增长率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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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发生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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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担;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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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披露;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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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
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
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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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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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未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
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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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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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
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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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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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
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做详细说明。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
期的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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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
营业时;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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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增强型的指数基金,一方面采用指数化被动投资以追求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另一方面采用主动量化模型调整投资组合力求超越标的指数表现。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故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
险。
(1)基金投资组合回报、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之间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可
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
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
本。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5%。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增强投资组合证券停牌的风险。
增强投资组合证券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增强投资组合证券停牌时可能
面临如下风险:
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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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非交易过户”之“(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证券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
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
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当基金
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基金因主动增强策略调整,指数定期调样等原因发生大幅调仓时,由于难以在一个交易
日内完成调整,可能出现股票调仓方向暴露,被其他投资者抢先建仓、抬高股价,进而造成
基金建仓成本升高、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本基金采用主动管理策略选股,可能存在策略失效,无法战胜指数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量化增强策略,量化增强策略主要通过量化多
因子长期稳定的风险溢价和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生成投资组合。可能因为量化模型计算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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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本基金的量化增强策略主要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投资原则构建投
资组合,控制对市场的冲击,而非单一趋势性交易或程序化交易。
由于本基金基于量化增强策略模型进行股票投资决策,有别于传统的价值分析投资方法,
可能会面临以下特有投资风险:
(1)面对不断变换的市场环境,量化增强策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论均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
的过程中,当前依据的理论和工具有可能存在适用性的问题;
(2)定量模型存在对历史数据的依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遵循量化增强策略模型构建
的投资组合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效果;
(3)量化增强策略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可能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4)在量化增强策略模型的实际运用中,核心参数假定的变动可能影响整体效果的稳定
性;
(5)建立量化增强策略模型需要财务数据、交易行情数据以及各类宏观数据等大量数据,
在数据搜集、采集、预处理等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从而对最终结果造成影响。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
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证券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
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证券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
购所需的足够的证券,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了当日申购份额上
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投资者的申购份额如超过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可能导
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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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投资组合中证券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设定了当日赎回份额上
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投资者的赎回份额如超过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可能导
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证券流动性
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申购、赎回 ETF 份额时,每个股票的现金替代标志不尽相同。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
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
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因为现金替代标志的差异和变动,可能导致投资者
申购与赎回成本、套利成本等行为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
存在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
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
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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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定义为衍生品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4)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
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5)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
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6)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7)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
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
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杠
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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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上市
公司股东)本身。如果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在存续期间,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存在较大
的经营风险或偿债能力风险时,对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价格冲击较大。
提前赎回风险: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都规定了发行人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以
某一价格强制赎回债券。当发行人发布强制赎回公告后,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转股,
将被以赎回价强制赎回,可能遭受损失。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本基金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相关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本基金存在提前
终止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股票和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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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
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使得基金投资
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包含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方面,沪深 300 指数的标的流动性好。
另一方面,本基金采用量化多因子策略进行指数增强投资,投资标的分散。因此在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和事
后评估。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进行流动性评估,
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设置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2) 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3) 拒绝或暂停赎回;
(4)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5) 暂停基金估值;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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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管理人启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以下风险: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无法及时赎回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收到赎回对价;无法获
得基金净值数据等。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六)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
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
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
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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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
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二)招募说明书中指数编制方案简述未及时更新的风险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简述。
本基金存在着招募说明书中所载的指数编制方案简述与指数编制机构的最新指数编制方案不
一致的风险。
(十三)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四)其他风险
声明
投资风险。
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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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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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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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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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并管理基金财产;
准的其他费用;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理;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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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证券经
纪机构应履行的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务规则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收益分配等
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用基金财产;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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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人分配基金收益;
金份额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变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股票连同认购款
项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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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保管基金财产;
准的其他费用;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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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
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供的情况除外;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分配;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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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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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费用;
有限责任;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
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
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
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
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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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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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变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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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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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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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
等方式进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第 9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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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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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场公布计票结果。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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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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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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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
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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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才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76 号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370388
传真: 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
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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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及其制
品进出口;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衍生工具(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
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
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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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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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
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
收益特征;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的 30%;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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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 8)、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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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
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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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
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
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
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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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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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导致本基金投资事项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更新投资监督范围。基金管理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响,基金
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合同》、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本协议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
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必要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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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
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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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
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和流程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
户。网下股票认购结束,网下认购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
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
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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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冻。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现
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
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
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相关协议。
(4)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
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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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申请,银行间债券市场
准入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应包含基金托管人指定印章。本着便于计划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
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
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条款或
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
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资金账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
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原则上由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
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
账户,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
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期货交易所获取
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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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
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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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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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产;
理权;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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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单元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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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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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
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
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
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
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
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
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
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
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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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录该网站修
改基金查询密码。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
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
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
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
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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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瑞银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招商证券和东莞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券投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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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一)标的指数简介
沪深 300 指数由沪深市场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证券
组成,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正式发布,以反映沪深市场上市公司证券的整体表
现。
(二)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
(1)样本空间
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
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排在前 30 位。
(2)选样方法
沪深 300 指数样本是按照以下方法选择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事件、
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证券价格无明显异常波动或市场操纵的公司:
名后 50%的证券;
取前 300 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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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
址:www.csindex.com.cn。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www.csindex.com.cn)免费查阅指
数相关信息。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
编制方案简述。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三)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
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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